为切实加强辉腾锡勒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与生物多样性,推动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加强辉腾锡勒草原生态保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划定保护范围
辉腾锡勒草原保护范围为辉腾锡勒草原全域,范围内草原、湿地、林地等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均纳入保护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破坏。
二、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实施下列行为,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1.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
2.超载放牧、滥牧、抢牧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放牧行为;
3.非法采挖草原植被、药材、砂石等行为;
4.非法狩猎、捕捞、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
5.旅游接待户违规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未保持门前50米责任区环境整洁;
6.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7.开展破坏草原生态的非法穿越、越野等活动;
8.离开规划骑乘场地私自开展骑乘活动、无保险开展骑乘活动。
三、全面强化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制度。宣传引导农牧民进行圈养牲畜,逐步改善辉腾锡勒草原生态环境。
2.系统推进生态修复治理。对退化草原实施围栏封育、补播改良等措施,持续提升草原生态功能。
3.规范旅游开发经营活动。旅游开发须符合辉腾锡勒草原生态修复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严控旅游规模与强度,严格禁止未批先建等行为。旅游经营者须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处置旅游垃圾,严防环境污染。
4.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5.健全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定期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动态掌握植被覆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侵蚀等变化情况,建立预警机制。
四、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
1.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健全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严防破坏草原资源行为。
2.旗林草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日常执法巡查,严厉查处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
3.旗林草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形成草原保护合力。
4.鼓励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参与草原保护,支持科研机构开展生态保护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草原保护意识。
五、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破坏辉腾锡勒草原生态环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察右中旗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0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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