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解决乡村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乡村建设成邻里和睦、家园和美、平安和谐的生活共同体,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巴音乡各村《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坚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 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
间的契约性质,对全村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包括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全村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五条 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七条 自觉维护村内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八条 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九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
第十二条 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伤害国家野生保护动物。
第十二条 要遵守农资产品种子市场销售秩序,禁止销售假劣种子。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十四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格草原防火。
第十五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加强村内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
第十七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四章 清洁乡村
第十八条 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第十九条 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村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第五章 移风易俗
第二十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一条 红白喜事从简处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二十二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六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七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七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八章 民族团结
第二十八条 全体村民要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维护者。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和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十九条 全体村民要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践行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自觉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用共同理想信念凝心聚魂、赓续精神血脉,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大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自觉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形成互助互爱、团结、和谐的邻里关系和民族关系。
第三十条 全体村民要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推动者。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引导全民参与创建过程,凝聚强大工作合力,形成民族团结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社会新风尚。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结构,更好地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一条 全体村民要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设者。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做深做细做实;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事情坚决不做,共同谱写全村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新篇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自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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