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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盘乡阿麻村村规民约(试行)
来源:宏盘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25 16:12 作者:宏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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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盘乡阿麻村规民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宏盘乡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 ,村容村貌关系着我们的生活质量,民风民俗影响着我们的和谐相处,懂法守法保障着我们的团结稳定。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新形势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立下宏盘乡“村规民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自觉性,努力把乡村建设成“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宏盘乡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村与村民村民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三条 本村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以及“两代表一委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约,发现违反规约的行为,要带头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村委员会对制止违反本规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章  村民行为规范

第一节  家庭文明类

第四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儿童、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有赡养义务和能力的人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给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第五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家庭和睦,相敬如宾,禁止家庭暴力;男女平等,文明持家;任何人不得剥夺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妇女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

第七条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损毁他人的财物;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

第八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农业农村工作,积极参加村委召开的各类会议,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二节 环境治理类

第九条  要树立“我居住、我整治、我维护、我舒心”和“清洁家园人人有责,环境治理从我做起”的爱村治村意识,形成“脏乱可耻、整洁光荣”的理念,共创清新、整洁、优美、舒心的人居环境。

第十条 村民要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墙壁干净整洁;实行人畜分离,牲畜粪便要及时清理,定点隐蔽存放或及时转运处理;提倡牲畜集中圈养,实行“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

第十一条 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泼,生活垃圾要及时集中到村公共垃圾点,要入桶、入箱、入池,集中收集,进行定点转运处理;要自觉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公共卫生(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房前屋后卫生实行村民包干制度,要及时主动清理杂物、杂草、污水等垃圾,不得有卫生死角;没用的物品尽快处理减少堆积;废弃干柴、干草及时处理,避免火灾;提倡房前院后空地种树、种草、种花、种菜等绿化美化行为;及时拆除村内破旧房屋,清理残垣断壁,房屋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协助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好转运砖头瓦块、平整地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院内生产生活机具要摆放有序;草和废旧椽檩木头要通过加工利用解决或定点集中整齐码放;无人居住院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也要负责将该房屋整理有序,不得乱堆乱放;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准乱搭乱建、不准堆放柴草、牲畜粪便、沙土、砖头瓦片等杂物。

第十四条 田间地头不准堆放废弃秸秆;河道内不准倾倒杂物;保持河道、沟渠、农田清洁,不得将垃圾、农药瓶、化肥袋等一切杂物倒入其中;自觉维护田园环境,农户各自田地要及时回收清理残留地膜。

第十五条 自觉提高文明卫生和公德意识,培养良好的生产生活、公共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室内或院内厕所要勤清理,保持干净整洁,不堆放杂物,保持正常使用;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村里组织的各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承担共建美好家园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羊圈、猪圈、牛栏勤打扫,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村民要自觉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支持、配合、参与人居环境整治,不得无理阻挠、破坏正当合法的公益项目建设。

第三节  诚实守信类

第十八条  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家庭实际情况,骗取各类政策补贴。

第十九条 诚信为本,不得在上级各类入户调查时,为调查人员提供不符合实际的数据、情况,不得捏造虚假情况干扰调查。

第二十条 反对迷信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参加邪教和非法组织的活动。不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二十一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得向路道排放污水。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机耕路、排灌水渠、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管道、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财物。

第二十二条 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倡导生态殡葬,严禁乱葬乱埋;文明祭扫,不在田间墓地焚烧纸币。

第四节  社会治安类

第二十三条 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司法所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二十四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煽动群众围堵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不得无端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故意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政府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 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不得搞无事实依据的污蔑、陷害,不得污辱、诽谤、围攻执行公务的村干部。村民发生矛盾,村两委要组织干部、党员或德高望重人员进行调解处理,做到矛盾不出村,问题不上交。

第五节 遵纪守法类

第二十八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农村建设事业。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二十九条  不搞宗族派系,不参与黑恶势力;远离毒品,禁止种毒、藏毒、贩毒、吸毒,禁止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发现吸毒人员及时举报;不参与赌博,不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

第三十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挖砂、取土、建房、建坟等。

第三十一条  村民改造、新建房屋、圈舍等,应提前向村委会申报,经村委会初审后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不得擅自动工。要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第三十二条 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不随意砍伐耕地周边的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采伐,及时补种树苗。不随意霸占村集体资产,如土地、房屋等,使用或利用集体资产必须得到村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证明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实行备案制度,主动报送承租人身份信息,承租人也需遵守本规约,承租人不得在租住的房内从事非法活动,村民发现有可疑或违法犯罪行迹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宏盘乡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务工或居住的,应主动进行申报,并接受村委会的管理。

第六节  创业致富类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农牧业产业,发展庭院经济等,以促进收入逐年增加。

第七节 文明时尚类

第三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体村民应当积极参加村委会及各相关单位组织的文化、体育、文艺活动;村委会要大力支持村民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章   对违反规约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写悔过书;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行为人,处理决定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会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村民

第四十一条 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村内微信群等全体村民能够看到的平台曝光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并扣除相应金额的政策性补贴进行赔偿。对拒不履行环境整治、地膜清理等个人义务的,由村委会雇用他人清理整治,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从其各项补贴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旗、、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暂缓享受各项政策性优惠待遇或政府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章  对执行规约优秀者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每个村委会成立一个规约领导小组,专门管理和执行本规约,并依据本规约,制定详细的积分制管理办法,采取“红”、“灰”、“黑”榜定期公示村民遵守本规约情况。

第四十四条 规约领导小组依据村民执行规约积分榜,对进入年度红榜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现金奖励。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约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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