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察哈尔右翼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草拟了《察右中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日,请于2025年7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察哈尔右翼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联系人:张璐 联系电话:0474--23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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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镶蓝大街档案馆大楼5楼507办公室
《察右中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切实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和四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30号)《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建住〔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机制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为商品房流入市场(不得进行除该套房屋按揭贷款外的其他抵押,不得用于债务化解,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察右中旗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非察右中旗户籍常住人口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选址于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较齐全的区域。项目建成后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申购家庭享有与商品住房业主同等的落户权益、子女就近入学资格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主要通过市场化收购存量房源和新建两种方式实现。筹集过程中,严格遵循市场化运作和法治化原则,收购主体为察哈尔右翼中旗土储投资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中旗土储投资有限公司全面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开发、房源购置、销售配给以及回购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第六条 收购价格构成包括划拨土地成本、建筑物安装成本及不超过5%的合理利润。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划拨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市场参与”的原则,引导多元主体投资、拓宽供给渠道。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的夫妻双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每个申购家庭应指定1名主申请人,该主申请人须同时满足: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购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察右中旗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就业地范围内均未持有商品住房、私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各类自有住房;
3、现承租政府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退出。
第五章 轮候配售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制定严格遵循“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管理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土储投资有限公司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旗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对有需求的人员信息进行分类排序,明确入库、出库等具体流程和路径。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将受到相应限制:选定住房后逾期未签约的,取消当年申购资格;签约后无故放弃的,2年内不得申购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十三条 购房人应当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已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禁止下列行为:上市交易;闲置或擅自出租、出借;以转让、赠与等方式处置房产;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或用于经营性活动。同时严禁以下违规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违规代理交易;任何形式的私下转让;违规抵押(购房按揭贷款等合法抵押情形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
第十四条 购房人购买未满5年原则上不允许申请退出,持有期满5年且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的,应通过以下方式处置:优先在现行保障对象轮候库中选取轮候家庭进行封闭式流转;若未能达成流转的房源,则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土储投资有限公司回购,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售。
第十五条 购房人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土储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计算,年折旧率为1%-2%,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计入补偿范围,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折旧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十六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退,并保持房屋处于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的原始状态,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因原购房人个人原因导致房屋受损,须承担相应部分的折价赔偿及维修加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须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履行其他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允许依法继承和离婚析产,其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及时退出轮候库,退出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已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
2、通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强制退出轮候库;
3、提供两次房源选择机会均不选择,强制退出轮候库;
4、主动申请退出轮候库。
第二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玩忽职守,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察右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察右中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战略部署,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及青年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依据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起草了《察右中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构建面向特定群体的住房保障长效机制,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既解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又增强城市归属感和获得感,同时优化人才安居环境,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和四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30号)《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建住〔2025〕2号)有关规定制定。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政策依据及实施细则、保障对象界定与准入标准、房源筹集渠道与建设方式、轮候规则与配售程序、动态管理制度。其中,对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准入退出机制以及具体实施路径作出了具体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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