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及自治区《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槽行动”的令》(2026年第1号)及乌兰察布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纵深推进河湖库“清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工作。察哈尔右翼中旗水利局草拟了《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槽区及滩区种植农作物等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5日,请于2026年3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察哈尔右翼中旗水利局。
联系人:潘俊清 联系电话:0474--5902508
电子邮箱:cyzqswj@126.com
地址:察哈尔右翼中旗辉腾锡勒街与光明路交叉口西240米
《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槽区及滩区种植农作物等行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恢复并提升河流行洪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关于“清槽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就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槽区和滩区内种植农作物及相关违规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主河槽区严禁种植任何农作物
河道主河槽区内严禁种植任何农作物,对区域内现有耕地依法依规逐步退出,严禁在主河槽区内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切实保护河道水体环境。
二、滩区严禁种植高秆作物
河道滩区内严禁种植高秆作物(专指玉米、葵花、高粱等),严防高秆作物阻碍行洪。大力推行化肥、农药、地膜等负增长行动,最大限度降低使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三、严禁各类涉河活动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房屋及其他相关设施。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采砂、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及人为设障的行为。
四、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
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各类污水;严禁在河道内弃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废弃物,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五、加大巡查力度
当前正值农业春耕备耕关键期,各级河长要切实履行河湖管理职责,加大河道日常巡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规种植行为。要扎实做好禁种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广泛普及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防汛安全知识,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群众因违规种植造成财产损失。
六、严格依法执法
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和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整合执法力量、统筹执法资源,加大河道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禁种要求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槽区及滩区种植农作物等行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道管理秩序,防范化解河道违法种植带来的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单位对《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槽区及滩区种植农作物等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现将本次合法性审查工作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查工作背景及目的
河道主河槽区、滩区是河道行洪、排涝、调蓄的关键区域,近年来部分区域存在违规种植农作物、高秆作物、阻水植物等行为,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违反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规范河道管理行为,明确禁止事项、压实管理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禁种通告。为确保《通告》主体适格、依据充分、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我单位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相关规定,全面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从源头杜绝违法违规文件出台,确保通告依法依规发布实施。
二、审查工作依据
本次合法性审查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 地方河道管理条例、河湖长制相关实施办法
5. 国务院及省、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合法性审核机制的相关规定
三、审查工作开展过程
1. 材料受理与初审:接收起草单位报送的《通告》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清单、征求意见情况、河道管理范围界定材料等全套审查材料,对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核验,符合要求后正式启动审查。
2. 全面合法性审核:围绕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内容合法性、程序合规性、条款规范性等核心要素,逐条逐项开展审查,对照上位法规定核查禁止事项、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确保不与上位法冲突、不越权设定权利义务。
3. 会商与完善:针对审查中发现的表述规范、范围界定、责任衔接等问题,与起草单位、水利、农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会商,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督促起草单位调整优化文稿。
4. 形成审查意见:在全面审核、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确认《通告》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正式出具合法性审查合格意见,明确审查结论及相关要求。
四、审查主要内容及结论
(一)制定主体合法
《通告》制定单位具备河道管理、防洪安全管理法定职责,制定主体适格,未超越法定职权。
(二)制定权限合法
通告内容严格限定在河道管理、行洪安全保障法定权限范围内,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未违规增设相对人义务、减损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内容合法合规
1. 禁止在河道主河槽区、滩区种植农作物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中关于保障河道行洪畅通、禁止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性规定。
2. 通告明确的管控范围、禁止事项、管理要求与上位法完全一致,条款表述严谨规范,无违法违规内容。
3. 兼顾水安全与群众合法权益,内容具备合理性、可操作性,未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等相关政策相冲突。
(四)制定程序合法
《通告》起草过程履行了调研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内部审核等程序,报送材料齐全、程序完备,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
(五)审查结论
经全面合法性审查,《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槽区及滩区种植农作物等行为的通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合法性审查予以通过,可按程序提请审议、发布实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本次合法性审查仅对《通告》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具体实施范围、执行标准、工作推进由起草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2. 《通告》发布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3. 如后续上位法修订或政策调整,应及时对本通告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