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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征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城镇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等重点群体解困脱困帮扶保障力度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察哈尔右翼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草拟了《察右中旗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5日,请于2026年9月2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察哈尔右翼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联系人:张璐 联系电话:0474-2330320
电子邮箱:cyzqfcglj2008@126.com
地址: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镶蓝大街档案馆大楼5楼507办公室
《察右中旗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施策、精准保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城镇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对象和条件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1、城镇及各苏木乡镇(园区)低保无住房家庭;
2、城镇及各苏木乡镇(园区)低收入无住房家庭;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仅限察右中旗户籍)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科布尔镇城区以外的行政村平房在保障范围之内);
4、人均保障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
5、城镇及各苏木乡镇(园区)特困人员。
(二)申请租赁补贴的条件
以无住房作为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首要条件,原则上按以下条件进行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察右中旗户籍,并在科布尔镇实际居住、生活及工作。家庭成员范围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2、收入条件。城镇及各苏木乡镇(园区)低保无住房家庭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城镇及各苏木乡镇(园区)低收入无住房家庭(标准为不足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具体标准每年年初上报政府通过相关会议确定),由社区和科布尔镇政府审核出具证明;城镇及各苏木乡镇(园区)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由就业单位出具就业证明和工资证明(标准为不足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具体标准每年年初上报政府通过相关会议确定),并经社区和科布尔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察右中旗范围内无自有住房(需提供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人均现有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4、就业时间。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时间满二年,由就业单位出具证明。
三、发放标准
(一)城镇及各苏木乡镇(园区)低保无住房家庭、低收入无住房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低收入无住房家庭,以及特困人员,均按50平方米保障面积计算。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1、低保无住房家庭:3.5元/平方米/月;
2、低收入无住房家庭:3元/平方米/月;
3、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低收入无住房家庭:3元/平方米/月;
4、特困人员:3元/平方米/月。
(二)人均保障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按每年1500元标准予以补贴。
(三)租赁补贴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1、城镇及各苏木乡镇(园区)低保无住房家庭租赁补贴额度(175元/月)=保障面积(50平方米)×补贴标准(3.5元);
2、城镇、各苏木乡镇(园区)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租赁补贴额度(150元/月)=保障面积(50平方米)×补贴标准(3元);
3、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租赁补贴额度(150元/月)=保障面积(50平方米)×补贴标准(3元);
4、城镇、各苏木乡镇(园区)特困人员租赁补贴额度(150元/月)=保障面积(50平方米)×补贴标准(3元)。
四、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证明、申请人1寸照片到管辖社区一级初审建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上报科布尔镇人民政府。
(二)科布尔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将申请人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察右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三)察右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终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保障对象,最终审批归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察右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察右中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申请人丧偶的提供丧偶或死亡证明);
(四)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1、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协议、房东房本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2、人均保障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需提供房屋产权证;
(五)低保、低收入或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
(六)经社区、科布尔镇人民政府或用工单位核实认定的收入证明;
(七)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籍人员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的证明。
六、取消申请补贴资格的情形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高于我旗低收入标准的;
(三)已入住廉租房或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以及已享受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七、取消补贴资格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的家庭,若出现与保障条件不符的情形,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其补贴资格。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等重点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由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牵头,会同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布尔镇各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城镇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城镇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关于《察右中旗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城镇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等重点群体解困脱困帮扶保障力度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起草了《察右中旗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的实施方案》。旨在有效缓解城镇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压力,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方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保函〔2018〕695号)、《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建住字〔2018〕64号)、《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乌财建〔2022〕68号)及《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乌财建〔2022〕69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主要明确了保障对象与条件、发放标准等内容。具体包括政策依据及指导思想、保障对象条件与发放标准、审批流程与证明材料、取消补贴情形及相关保障措施等部分。其中,对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补贴发放标准及详细申请程序进行了具体阐释和明确规定。
2026年9月7日,《《察右中旗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09月21日意见征集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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