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发〔2025〕12号
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察右中旗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违规占房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辉腾锡勒园区管委会:
现将《察右中旗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违规占房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察右中旗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违规占房问题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管理,有效解决部分乡镇互助幸福院违规占房问题,确保幸福院内房屋充分利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幸福院互助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察右中旗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整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规范管理、提升效能、保障公平为导向,依法依规对违规占用互助幸福院房屋资产进行整治,清理腾退低效闲置房屋,确保国有资产用于最需要的老年群体,促进全旗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按照“应退尽退”原则,通过系统摸排、分类施策、有序腾退等程序,力争到2026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应腾退房屋的整治清理工作,实现房屋资源的集约、高效、公平利用。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各苏木乡镇(园区)要组织辖区内幸福院院委会、属地嘎查村委会,对2012年以来各地建成的幸福院开展全面排查、认真核实、精准识别、逐户建档造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纳入整治腾退范围:
1.已签订入院协议,但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实际入住的;或已入住人员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实际居住时间达不到半年以上的。
2.入住人员去世后,其亲属或赡养人未在15天内搬出幸福院,占用房屋仍未归还的。
3.签订入院协议或入住后又私自转租转让或出售的。
4.无正当理由,一户占用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5.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院委会统一管理,经批评教育后仍屡次再犯,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入院后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影响其他院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7.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既定入院条件(如户籍迁出、自有住房条件改善、不再属于入院保障对象等)的。
8.经专业机构鉴定,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居住条件的。
9.以牟利为目的,在幸福院内开展虚假宣传,进行养老诈骗、非法集资、贩卖毒品、传播非法宗教活动、推销高价保健品或药品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10.经幸福院院委会或嘎查村委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认定应予腾退的其他情形。
三、整治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依据上级有关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各类违规占房行为一视同仁,依法进行整治。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既要集中力量解决当前互助幸福院存在的违规占房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占房行为发生,实现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尊重民意,平稳推进。在整治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5年12月25日—2026年1月5日)
各苏木乡镇(园区)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微信群、入户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和整治工作的意义、内容及步骤,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规占房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6年1月5日—2026年2月5日)
各苏木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嘎查村“两委”干部、幸福院管理人员等对辖区内所有互助幸福院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涉及户数及占房人员基本信息、违规类型、占房时间等情形,按照整治对象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2月5日—2026年3月15日)
1.认定告知:对初步认定为应腾退的房屋,由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会同幸福院院委会、嘎查村委会,向相关当事人或其亲属下达书面腾退通知书,明确告知腾退理由、依据及搬离期限,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督促腾退:给予合理的腾退准备期。对于主动配合腾退的,可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逾期未腾退的,在做好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的同时,动员多方力量,积极规劝并协助其腾退。
(1)针对排查出的违规占房问题,各苏木乡镇(园区)承担集中整治的主体责任,按照“一户一策”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2)对长期空置住房的人员,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入住或腾退住房。逾期未处理的要收回住房,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
(3)对私自转租、转让或出售住房的人员,责令其解除无效的租赁转让协议或售卖协议,现居住人员符合入住幸福院条件的,与嘎查村委会(或苏木乡镇)重新签订入住协议;不符合的限期腾退房屋。
(4)对于入住人员去世后亲属占房的,由苏木乡镇(园区)强制收回住房进行重新分配。
(5)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占房人员,由苏木乡镇(园区)下达限期腾退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腾退住房。逾期未腾退的,由属地苏木乡镇(园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房屋。
(6)对于多占住房的人员,责令其限期腾退多占住房;拒不腾退的,依法依规强制收回。
(7)凡入住幸福院时收取过住房押金的,收回房屋并验收通过后,一并将押金退还入住对象本人或其赡养人。
(8)入住幸福院时其原居住村庄的唯一房屋已拆除,本人同时又属于腾退对象的,由苏木乡镇(园区)具体研究决定是否腾退,确需腾退的,必须协助其另行解决入住问题。
(9)在整治过程中,注重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对暂时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人员,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及时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集中攻坚:对经反复沟通、多次督促仍拒不腾退的,由苏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抽调嘎查村“两委”干部、包村干部、属地公安派出所干警、司法所及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进行集中攻坚,依法依规收回房屋。执法过程应注重程序合法,方法得当,确保房屋平稳收回,社会和谐稳定。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6年3月15日—2026年3月31日)
完成房屋腾退后,各苏木乡镇(园区)组织成立验收领导小组,对收回房屋进行验收,腾退出的房屋应及时进行维修、评估,并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老年申请人,或按规定调整使用用途,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同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新出现的违规占房情形,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苏木乡镇(园区)要充分认识整治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违规占房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苏木乡镇(园区)、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苏木乡镇(园区)承担整治工作主体责任;民政部门指导各乡镇做好幸福院管理和房屋腾退的政策解释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处理阻碍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
(三)做好政策解读。各苏木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住房管理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整治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做好对群众的政策解读和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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